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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将转公办或停止办学?教育部重磅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3        浏览次数:56        返回列表
   最近,教育部等八部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成为家长们热议的焦点。

  文件自7月初发布以来,除了在家长群体中引发热烈讨论外,很多教育界业内人士也表达了密切关注。

  文件指出,近年来,公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称“公参民”学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但“公参民”办学模式也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因此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

  文件全文如下——

  小编来给大家拎一下重点——

  1、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2、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

  3、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4、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或转为公办学校,或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5、不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6、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

  7、严格规范招生,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8、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机制体制,实现平稳过渡。

  今年5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国务院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实施条例》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

  文件明确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制定最高限价,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